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全国全省全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的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在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研究本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
(六)研究本学院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本学院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方面的事项。
(八)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成员由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院长和书记根据讨论议题内容,商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或院长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题。党政联席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并需要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一条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会议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与会成员应当逐一表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时,应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四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须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六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对因故缺席会议同志,应向其转告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除需要保密的之外,应通过一定形式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
南京晓庄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