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18-10-31   浏览次数: 542

第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落实本学院新时代党的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与本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

(二)研究本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推动二级学院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二级学院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按照中组部下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精神做好干部选任工作。

(四)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六)研究决定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七)研究讨论涉及本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对本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九)其它应提交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根据讨论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与书记协商后确定。议题提出人原则上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未经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书面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书记审议的议题,会前应与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条会议根据一事一议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做全面说明,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与会人员应当逐一表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主持会议人员应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缓决策。

第十二条召开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记录、纪要须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三条委员必须自觉维护二级学院党组织的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全体委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